学会心理调节 不断完善自我----心理咨询师培训有感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彭玉兰 发布时间:2014-06-10 09: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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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考场的那一刹那,有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决定分享备战心理咨询师的心路历程,纪念那段孤军奋战、挑灯夜下而倍感充实时光,虽没有大的成就感,但那段时光积淀下来的心理学知识,使我受益终生,通过对自身情绪的调节,不断适应变化的环境,培养完善、积极、健全的人格,享受高品质生活。
2014年3月23日,我有幸参加了江西省法官学院组织的国家心理咨询师培训,带着好奇心与求知欲,来到了心理学的神秘课堂。在为期十天的培训中,紧张而又充实,从基础心理学到心理诊断技能的学习,使我的观念发生了较大转变,如和许多人一样,早晨抱怨晚上睡眠质量不好,持续做梦,但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只有进入了深度睡眠期,才会产生梦境,而且每晚做梦的次数一般不少于四次。
通过近两个多月的学习,渐渐发觉心理咨询师和法官两个看似没有交集的职业,实则有许多共通之处,不管是面对心理困惑的求助者还是案件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心理咨询的过程与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有着惊人的相似。
首先,面对求助者,心理咨询师通过观察求助者的言行举止及其亲朋好友的介绍,对求助者的心理问题有个初步印象。为科学地诊断求助者的心理问题,心理咨询师可能会借助心理测验,但心理测验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心理决策的辅助工具,如果怀疑求助者的心理问题超出了心理咨询的范畴,或心理咨询师与求助者的匹配度不高,通过调整仍然无法匹配,则有权中止咨询或转介。求助者也有提出终止咨询或转介的权利。法院受理案件亦是如此,立案庭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受理后移至业务庭,业务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如发现有需回避的情形,法官自身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法官回避。
其次,良好的咨询关系有利于保障心理咨询顺利进行,心理咨询师要充分尊重求助者,不得泄露其隐私,站在求助者的立场去理解其经历,并不断验证是否达到共情,验证能否体会到求助者的心理。此外,心理咨询师还需积极关注求助者的积极面,鼓励求助者。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心理咨询师必须保持态度中立,不偏不倚,不对来访者的心理或行为进行价值评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要注重自己的言行,站在法律的视角上,保持中立性,始终给双方当事人留下公正的印象。严守审判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尊重双方当事人及其真实意愿,这一点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尤为重要。
再次,心理咨询师不得与求助者建立双重关系,即除了心理咨询关系外,不得有任何其他的关系,请客吃饭或送礼物等行为都会影响心理咨询的效果,避免双重关系的建立既是保持咨询关系纯粹性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这一职业道德要求与法官职业道德操守有着极高的重合度,如法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送礼,这也是审判公正、司法廉洁的重要保障。
最后,由于心理咨询师与法官都是困惑与矛盾的接受者,也可称之为负面情绪的垃圾站。因而,职业个体要注重心理疏导,维持自身的心理平衡,合理调节自我,这不仅是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也是对求助者与当事人负责的基本表现。
心理咨询的最高境界是助人自助,心理咨询师并不能帮助救助者解决具体的矛盾事件,他只是帮助求助者意识到矛盾事件背后的心理问题,并协助求助者走出困境。每个人在工作、生活及学习中,偶尔会遇到挫折与困惑,这是正常现象。但是,如果心理问题长期得不到宣泄释放与解决,心理问题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发生质变,可能出现人格障碍等行为。因此,进行心理咨询是必要的。当然,也可通过自身情绪的调节,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灵活应对工作、生活与学习中的挑战,有效化解问题,完善健全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