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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法院不划分责任
作者:分宜法院周兵  发布时间:2014-06-06 14:56:3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投保交强险是强制性的,投保义务人没有投保交强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不划分责任比例。

  分宜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胡小金驾驶两轮摩托车拐弯时,与独自过马路的八岁儿童小明相撞致其受伤,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胡小金未尽注意义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明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000元,被告则抗辩称应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胡小金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尽管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方胡小金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并没有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划定责任范围,而是判令被告胡小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投保交强险是每个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律义务。不这样强制规定,就无法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无法保障受害第三人权益。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