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租车后将车抵押变现 两男子合同诈骗获刑且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6-05 14:49:4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初,被告人黄某某、洪某商量到新余租一辆轿车,然后再将该车抵押变现。同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借好租车的钱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洪某,要他找租车的担保人,于是被告人洪某找来刘某做担保人。当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便与刘某到新余市荣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用被告人洪某的驾驶证,由刘某担保,与该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赣K0Y003的丰田锐志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200元),并当场交纳违章押金2000元。租好轿车后,被告人黄某某便到被告人洪某住处将被告人洪某接上轿车,并和“涂洁”、“阿龙”和“春花”一同驾车去上高县,同时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蟒蛇”联系轿车抵押变现事宜。到上高县一宾馆后,被告人洪某等4人在宾馆等候,被告人黄某某则一人驾车离开宾馆,将租来的轿车抵押给由“蟒蛇”联系好的王某某,并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拿到钱之后,被告人黄某某、洪某等5人便打的返回新余。事后新余市荣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洪某催讨该车时,被告人洪某关闭通讯工具,并与被告人黄某某一起逃匿。诈骗所得款项二被告人用于购买金饰、手机、衣服和支付逃匿期间生活费等开销。2013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洪某被抓获归案,同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各支付车主姚某某赎车款30000元和车辆损失赔偿款5000元,取得了车主谅解。该轿车已由车主姚某某赎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他人轿车一辆,诈骗金额为1102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某某、洪某事后能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