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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葡萄园不成暴力毁树 两男子强迫交易被处罚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6-04 11:53:0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迫交易案,被告人符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被告人符某某提出想参股被害人林某某的葡萄园,并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林某某要求入股,均遭到被害人林某某的拒绝。2013年8月25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符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等三十余人,由被告人符某某驾驶被告人王某某的轿车载着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其他人打的士的方式来到林某某的葡萄园,在被害人林某某仍不同意其入股葡萄园的情况下,被告人符某某叫人用自带的砍刀将该园内的13颗葡萄树砍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13颗被砍毁的葡萄树价值人民币5880元。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元,被害人林某某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股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两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