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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头蛇强收保护费 寻衅滋事终获刑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4-05-29 09:46:5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中院对一起地头蛇对承包该村工程的包工头强收“保护费”未果而到工地寻衅滋事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被告人张小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小君系新余市渝水区界水乡布下村委人,2012年以来,张小君、张小虎(已判决)等人得知被害人刘木根承包了新余市渝水区界水乡布下村委等地的园田化U型槽水沟工程,便多次打电话或者找刘木根索要保护费,在索要保护费未果的情况下,多次到工地阻工。2013年3月2日,张小虎纠集张小君、“黄毛”(在逃)等十余人,在布下村委庄边村找到刘木根,在索要保护费未果的情况下,先对刘木根推搡,后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刘木根的伤势为轻伤甲级。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小君已赔偿了刘木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君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对刘木根强拿硬要,并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刘木根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张小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