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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入宾馆踹开房门抢劫 少年作案两次被判刑且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5-27 11:35:4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颜某伙同廖某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窜至本市火车站阿里宾馆,先后将205、206、207、209室的房门踹开,并分别对房内住宿的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三星I819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

  2013年11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颜某伙同廖某某、陈某再次窜至本市火车站阿里宾馆,先后将205、206房门踹开,对分别房内住宿的被害人宋某某、林某某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35元,一部魅族二代手机及古铜币等。被告人颜某等人在206房实施抢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643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作案二次,抢得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38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颜某在犯罪时未满16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在第二次抢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