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快速办理贷款”为诱饵 实施电信诈骗获刑且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5-27 11: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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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彭某、李某诈骗赃款人民币21500元,归还被害人谭某人民币3000元,归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归还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7500元,归还被害人王某某7500元,归还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被告人彭某、李某受“老板”(身份不明,在逃)雇佣来到新余,被告人李某以刘某的名义租赁了新余市玉竹星城一套房屋,并在该租房内放置多部手机,被告人彭某、李某接打电话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方式是“老板”安排他人群发“可以快速办理贷款,无需担保和抵押”等内容的短信,并附有联系方式,收到短信的人按照短信提供的联系方式打电话进行咨询,被告人彭某、李某冒充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以“无需担保和抵押办理贷款”为名骗取对方贷款利息(贷款利率为15%)。被害人谭某、陈某某、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分别应彭某、李某要求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汇入3000元、2000元、7500元、7500元、1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五次诈骗被害人谭某等人钱财计人民币2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某、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