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首例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4-05-27 1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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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中院对我市首例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被告人张小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晓军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小勇通过网络、邮局、快递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4324378条,并通过QQ等方式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刘晓军见张小勇通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牟取暴利,于是向张小勇请教,张小勇便将7477792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刘晓军,刘晓军通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450元。2013年8月7日,公安民警找到刘晓军了解张小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刘晓军主动交待了其从张小勇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勇、刘晓军无视国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张小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4324378条,刘晓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477792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刘晓军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待了其从张小勇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小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