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师表不自重 猥亵学生入囹圄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4-05-27 1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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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为“找刺激”、满足个人邪恶、龌龊、变态的心理需要,教书育人、知书达理、“为人师表”的男老师,竟利用教学之便,在课堂上向其所教的小学女生频频伸出魔掌、当众公然实施侮辱猥亵兽行,“多行不义必自毙”,其终因学生向家长诉苦而暴露丑行、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新余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结此案,二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无良教师刘木根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木根系新余市某小学教师,被害人张某某(7周岁)系该校学生。2013年1月5日,刘木根于上课期间在布置完学生作业后,来到单独坐在教室最后的张某某座位旁,让张某某坐凳子前面,自己坐后面,双手伸进张某某衣服里面摸其胸,随后又将手伸进张某某裤子里摸其阴部。另外,刘木根曾用相似的方法,于2012年5月份、11月中旬、12月份猥亵张某某三次。另查明,刘木根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缓解期,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赔偿部分,经渝水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46000元赔偿协议,张某某及其父母对刘木根表示谅解。案发后,刘木根明知被害人家属报了警而在家等候,公安人员来后未抗拒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被告人刘木根在上课期间采用手摸年仅七周岁女学生的胸部、阴部的方法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刘木根犯罪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减轻处罚;案发后,刘木根明知他人报警而未离开,公安人员到来后未拒捕,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木根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