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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多次对单身下班女下手 犯强奸抢劫罪被判重刑且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4-05-26 10:29:2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5月2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罪、抢劫罪案,被告人陈某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新余市富塘村委下屋村一栋房子楼下,当被害人喻某(女)下班回家途经此地时,被被告人陈某从身后掐住脖子,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喻某进行威胁并对其进行殴打,抢走了被害人喻某身上的现金2000元和白色步步高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在实施完抢劫后,被告人陈某又强行脱去被害人喻某的裤子将其强奸。2013年5月22日凌晨零时许,2013年10月22日凌晨许,被告人陈某以同样的手法分别在新余市毛家小学附近对廖某,赣西大道利口福美食城旁边的小巷里对刘某进行抢劫和强奸。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目无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对被害人喻某、廖某、刘某实行奸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同时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对被害人喻某、廖某、刘某实施抢劫,抢的现金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63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过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