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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农田放水起争执 持锄头互殴需赔偿
作者:分宜县法院 蒋文娟  发布时间:2014-05-23 17:33:4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因一时意气,不管谁先动的手,只要触犯了刑律,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分宜县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宣判,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朱某各种经济损失4万余元。

  2013年8月8日,分宜县杨桥镇某村村民黄某为灌溉田间秧苗挖开同村朱某承包的水坝,几分钟后,闻讯赶来的朱某与黄某发生了争执,继而相互推搡,两人更举起各自的锄头打了起来。朱某被黄某用锄头敲打至其左侧头部受伤流血,经鉴定,朱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朱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和朱某持锄头互殴做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黄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上诉于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和朱某因农田放水之事发生争执后相互推打,进而用锄头对打,属于互殴行为,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是朱某先动手,且朱某也用锄头殴打了黄某的头部,原审分宜县法院已经判令朱某对其损失自担30%的责任,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正当防卫有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并不是村民朴素理解的谁先动手谁就没理,后动手的就构成正当防卫。事实是,后动手的如果把原来的争执扩大化,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伤害,就难逃法律的制裁。因此,不论是先动手还是后动手,动手之前请一定三思,选择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于人于己于我们这个社会都大为有利。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