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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旬单身汉强奸猥亵女童获重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4-05-22 15:16:1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中院对一起四旬单身汉强奸猥亵女童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即认定上诉人赵小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审理查明,赵小刚于1973年1月28日出生,因家境贫困至今未婚,竟将淫手伸向了邻家未满8岁的小女孩。2012年7至9月期间,赵小刚多次带受害人刘某到自己家里玩,趁机将手伸入刘某的内裤并抚摸其阴部。2013年9月11日傍晚,赵小刚在其居住的大院内看到刘某,便将刘某抱到床上,将手伸入刘某的内裤抚摸其阴部,并对刘某实施奸淫。2013年9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赵小刚,在审讯中赵小刚供述了自己于2013年9月11日强奸刘某的事实,同时供述了曾多次对刘某进行猥亵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小刚无视国家法律,奸淫幼女一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同时赵小刚还多次对刘某进行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赵小刚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曾经多次猥亵刘某的事实,在赵小刚实施猥亵儿童犯罪中,依法可以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赵小刚对未成年幼女实施奸淫和猥亵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