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所输赌资行为的定性?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4-05-22 10: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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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害人张国庆、钟小梅乘坐王小根驾驶的赣KIW988小轿车,到新余市渝水区界水乡农贸市场被告人陈建兵的店里,趁店里无人时,用做好记号的一副麻将更换了店里的麻将。后被害人张国庆、钟小梅与被告人陈建兵、黄磊等人用该副麻将赌博时,被被告人陈建兵发现,被告人陈建兵打了被害人钟小梅一巴掌,后在被害人王小根的轿车后备厢找到了被换走的麻将。被告人黄磊对被害人张国庆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张国庆、钟小梅带上林圣生的面包车。被告人陈建兵和朱建平、“建建”、邬小明、“咪子”(后四人均在逃)将被害人王小根带上王小根的车。被告人黄磊、陈建兵与朱建平、“咪子”、“建建”、邬小明等人将三被害人带到仙女湖河下镇垱头村的公路旁。被告人黄磊、陈建兵等人以输了钱为由,要三被害人退钱。在此期间,“喜子”等四、五人(均在逃)赶过来了,后通过中间人“军牙”协调,被告人黄磊等人同意三被害人出5万元。当日中午,被告人陈建兵和朱建平、邬小明、“建建”、“咪子”、“眼镜”将被害人王小根带到界水街上天福饭店吃饭,并将被害人王小根的车钥匙拿走,被害人王小根则在此等候。被告人黄磊等人将被害人张国庆、钟小梅带到界水山塘下亚积利有限公司石料厂吃饭。饭后,被告人黄磊催被害人张国庆、钟小梅凑钱,并对被害人张国庆进行殴打。当日中午1时左右,被害人张国庆打电话要其叔叔张小武送了1.5万元过来,被害人张国庆凑齐1.7万元交给黄磊等人后离开。此时,被告人陈建兵按被告人黄磊的电话要求,骑摩托车将被害人王小根送了过来,被告人黄磊等人因被害人王小根说没钱,立即对其殴打。后被害人钟小梅也打电话要肖冬生送来了1.7万元钱,就离开了。下午2时40分左右,被害人王小根被迫打电话要其老婆付小花送了1.6万元过来。被害人王小根将三人的钱共5万元交给了被告人黄磊等人后,被告人陈建兵将轿车还给了被害人王小根。随后,被害人王小根驾车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小根的伤势为轻伤甲级,被害人钟小梅、张国庆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丙级。(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分歧]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陈建兵、黄磊的行为是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抢劫罪?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建兵、黄磊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被告人黄磊、陈建兵在与被害人等人赌博时,发现三被害人出老千,便以拿回所输赌资为由,伙同他人共同非法限制三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王小根轻伤甲级、钟小梅轻微伤丙级、张国庆轻微伤丙级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建兵、黄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为被告人黄磊、陈建兵目无国法,在与被害人等人赌博时,发现三被害人出“老千”,便以拿回所输赌资为名,实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非法限制三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王小根轻伤甲级、钟小梅轻微伤丙级、张国庆轻微伤丙级的后果,并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抢劫罪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侵犯的对象不以合法所有或持有的财产为限,赃物、违禁品、赌资、赌债等也可以成为抢劫罪侵犯的对象,但是,抢劫赌资、赌债的行为是否均构成抢劫罪,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抢劫赌资的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定性。本案二被告人虽以要回所输赌资为名向被害人索取钱财,但因二被告人事先已明知三被害人更换了赌俱,即明知三被害人将在赌博中作弊,仍与之赌博,之后以要回其所输赌资为名,采取暴力手段向三被害人索取钱财,其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手段劫取钱财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能适用《意见》中“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次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