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首例换车牌逃避高速收费案一审宣判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5-22 08: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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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符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林生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符忠、林生芽未退还赃款人民币12680元,返还给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春管理中心仙女湖管理所仙女湖收费站。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林生芽驾驶车牌为赣K53810的载货挂车从石吉高速宁都南站上高速回新余,被告人符忠驾驶车牌为赣K53175的未载货挂车从武吉高速新余南站上高速,二人在武吉高速仙女湖服务区互换车牌、赣通卡和行驶证,之后都从武吉高速仙女湖站下高速,此次逃费的金额为3958元。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符忠驾驶车牌为赣K53175的载货挂车从石吉高速宁都南站上高速回新余,被告人林生芽驾驶车牌为赣K53810的未载货挂车从武吉高速新余南站上高速,二人在武吉高速仙女湖服务区互换车牌、赣通卡和行驶证,之后都从武吉高速仙女湖站下高速,此次逃费的金额为4708元。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符忠驾驶车牌为赣K53175的载货挂车从石吉高速宁都南站上高速回新余,被告人林生芽驾驶车牌为赣K53810的未载货挂车从武吉高速新余南站上高速,二人在武吉高速仙女湖服务区互换车牌、赣通卡和行驶证,之后都从武吉高速仙女湖站下高速,此次逃费的金额为4014元。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林生芽驾驶车牌为赣K53810的载货挂车从石吉高速宁都南站上高速回新余,被告人符忠驾驶车牌为赣K53175的未载货挂车从武吉高速新余南站上高速,二人在武吉高速仙女湖服务区互换车牌、赣通卡和行驶证,在武吉高速仙女湖站下高速时,被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春管理中心仙女湖管理所仙女湖收费站工作人员当场发现,两车共补交过路费457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忠、林生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过路费共计人民币172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符忠、林生芽在2013年10月30日实施诈骗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未遂金额为4575元,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忠、林生芽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