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与电动车险相撞 引口角互殴获刑且赔
作者:渝水区法院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4-05-15 14:54:5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小区门口小车和电动车险些相撞,双方下车拌口角,继而相互殴打,致一方头破血流,手掌掌骨骨折。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管制一年。
2013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新余市东方花城门口骑电动车拐弯的时候,被害人姚某开的小车险些与其相撞。之后,双方下车相互质问对方引发口角,继而引起打架互殴。在此过程中,刘某拿起自己锁电动车的U型铁锁打砸姚某的头部和身上,将姚某的右手及头部打伤。后刘某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并自动随民警归案,如实供述了其伤害姚某的事实。经鉴定,姚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姚某6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姚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姚某之间的民事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姚某的身体,造成被害人姚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