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故友借款十余年 如今对簿公堂索利息
作者:渝水区法院 曾志刚 发布时间:2014-05-13 16: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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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新余昔日故友借钱76300元,还款期长达十七年,尚欠本金10400元,无奈年过花甲的莫某将故友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10400元及利息44472.12元。2014年4月30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民间借贷案。
原告莫某诉称,原告与张某系好友,自1997年起,张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陆陆续续向原告借款76300元,并于97年10月1日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次年1月底还清全部借款。由于碍于朋友情面,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之后,莫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借款,张某才自2000年7月开始先后分十九次返还借款,共计65900元,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2年4月份,剩余本金10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还无果,一气之下将被告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返还本息54872.12元。对于原告的起诉,张某有些不理解,首先承认了确实借了这笔钱,但时间也比较长,其次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而且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过高。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了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0400元的事实。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认为原告所主张的逾期利息过高,于是分别作双方的工作。一方面,向张某讲明法律规定,虽然双方就利息没有作出约定,但约定了还款期限,逾期不返还借款,借款人可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另一方面,劝解原告莫某,作为朋友一场,张某做生意亏损,也一直在还钱,陆陆续续还了6万多元,借款时间长利息难以计算,况且主张的利息也过高。最终,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下,张某主动向莫某表示歉意,莫某也主动放弃了部分利息的请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一次性返还莫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6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昔日好友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