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疯狂持有使用假币被判刑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4-05-12 14: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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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罪案,被告人刘某、丁某以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2013年6月6日至7月31日间,被告人刘某邀集被告人丁某先后窜到新余科苑路“星城精品烟酒店”、 新余高新开发区新鑫驾校旁的“老刘小卖部”、 新余康居路“任你选超市”、 新余茶山新村超市、江西吉安市吉州区中山东路锦洋土特产店,由被告人刘某进入店内使用假币购买香烟,共使用假人民币11100元。抓获被告人刘某、丁某时,缴获假人民币11400元。两被告人共持有、使用假人民币22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丁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为2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案中主犯罪,被告人丁某在案中起了次要作用,系案中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