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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弃义盗友首饰 被判管制两年且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4-05-12 14:44:0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4年5月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被告人刘某以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拿着被害人陈某给他的钥匙,来到本市渝水区仙来办袁河一品小区5栋2单元102室被害人陈某家中取回自己借给陈某老公吕某的一个充气棒。被告人刘某进入房间,顿起盗窃之念,趁机进入别害人陈某家卧室,打开衣柜后,将放于衣柜内的三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二条白金项链、一个玉佛吊坠及一枚钻戒盗走,窃后,被告人刘某来到渝水区城南中心幼儿园旁的一家三宝金银加工店,将部分首饰卖给了加工店老板肖某,部分带回家中藏匿。经鉴定,被盗的赃物价值人民币1078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一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10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