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民事案件
依照风俗把婚结 法院释法化纠纷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4-05-09 17:20:5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在农村,仅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子的情况屡见不鲜。2014年4月30日,分宜县法院钤山人民法庭就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引发的纠纷 。

  吴某(男)与陈某(女)于1995年自由恋爱相识后,于同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6年12月1日生育一女,1998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因双方性格差异大,生活摩擦逐渐增多,吵打不断,2009年双方各自外出打工,分居至今,现双方均感到已无共同生活下去的意愿,遂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法庭受理该案后次日就深入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法官经过深入调查后,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他们的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法院只能解决他们同居期间双方所生子女的抚养及财产问题。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了共同财产归原告吴某所有,共同债务由原告吴某承担;非婚生小孩由吴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吴某独自承担的协议,当场调解了这起同居关系纠纷。同时借此机会通过座谈交流的方式,向旁听群众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让群众认识到婚姻登记的重要性。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