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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公安异地收监的案件怎么处理?
作者:分宜县法院 蒋文娟  发布时间:2014-05-09 17:18:36 打印 字号: | |
  在一起民事诉讼中,被告签收传票后法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传票时得知原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外地的公安机关异地收监,那么该起民事诉讼的程序接下去该如何进行?

  有人认为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但是本案的原告还未经传票传唤,这个前提不成立,也就无法适用撤诉。

  有人认为应当中止审理。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中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的情形,本案情况正好符合此种情形。笔者认为,原告被监禁并不属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形。笔者所在的法院就不时会受理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对这一类案件,通常采取的是法院派警车送审判人员和原告到被告所在监狱开庭审理。

  同理,对于原告被公安异地收监的情况,只要知道其所在的监狱,笔者认为应当比照被告被监禁的案件,由法院派警车送审判人员和被告到原告所在监狱开庭审理。虽然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基本原则,但是本文探讨的并不是管辖问题,而是发生此种情形后案件如何进展下去的问题。

  除此之外,有时也会出现原告起诉后签收传票前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送达,比如手机丢失,电话号码和住址变更等等。为了避免实践操作中的麻烦,立案时就应要求原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其相应法律规定,这样即使立案后送达传票前无法联系上原告,也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