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购物掩人耳目 实为盗窃获刑且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4-05-09 1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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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李某(另案处理)以及王某、张某、谢某(后三人在逃)等人属于一有组织、有分工的盗窃团伙,黄某、李某主要负责假装顾客购买金银首饰,吸引服务员的注意力,王某、张某、谢某等人负责乘人不备盗窃财物。2013年5月22日上午,黄某等人窜至南昌市中山路一商场珠宝专柜,黄某、李某假装顾客挑选金银首饰,王某等人乘机将柜台内的三根铂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37910元。当日晚上20时许,该团伙又坐火车窜至新余市城北步步高商场一珠宝专柜,如法炮制,盗窃该柜台内的29682元现金。柜台服务员发现现金被盗,随即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抓获了被告人黄某和李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作案两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6759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