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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保护植物 判三缓四并处罚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4-05-09 08:19:5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被告人周某、胡某、张某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周某、胡某、张某以3.4万元的价格从付某等人处购买了本市下村镇袁家村委员岭村山上的樟树。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周某、胡某、张某在明知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办理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雇请丁某等人到该山场采挖樟树15株,经鉴定,采挖的15株樟树为国家珍贵树种,活立木蓄积7.459立方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胡某、张某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珍贵树种15株,蓄积7.459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周某、胡某、张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