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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金龟”换骗现金 撤缓刑数罪并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4-05-09 08:16:2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被告人封某、李某、张某、周某以犯诈骗罪判被判处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刑罚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判决缓刑已撤销)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交国库;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上缴国库;周某有期一年,并处人民币罚金一万元,与原判刑罚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判决缓刑已撤销)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上缴国库。

  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封某、张某驾驶黑色海马车窜至新余,晚上到被害人罗某、丁某开的饭店吃饭,并故意借机搭讪,冒充国家地质工作人员雇佣罗某、丁某做工。第二天早上被告人李某、封某与被害人罗某、丁某一起上山进行行骗,张某在留在车上冒充“公司工作人员”、“台湾老婆”负责接电话。在山上被告人李某拿出一探测进行探测,到探测器发出滴滴声时停下,并声称地下肯定有宝贝,封某掏出手机假装打电话回公司,叫“公司工作人员”(即被告人张某)用卫星探测下到底发现什么宝贝,“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探测到黄金。故立马叫被害人挖,并趁被害人不注意把早已准备的“金龟”扔进土坑里。被害人罗某接着就挖出一个“金龟”及一张“藏书”。被告人封某见“金龟”大叫一声“国宝”,并声称自己有个“舅舅”在台湾做古董生意,拿起手机打给台湾的“舅舅”(即被告人张某),对方告知是个文物,并愿意以540万购买。这时被告人李某、封某就对被害人夫妇说,对方汇钱过来要办一张国际卡才行,但是办卡需要30万元,偏与被害人罗某商量每人出10万元行不行,并声称到时卖“金龟”钱一起平分且把“金龟”交于被害人夫妇保管,被害人罗某夫妇一位发财机会来了欣然答应。随后回到饭店,被害人罗某从银行取出人民币95000元,加上身上现金5000元,总共100000元交给了被告人李某等人,被告人李某拿到钱后谎称要去办国际卡立即开车逃走,当被告人李某等人走后不久,被害人罗某发现所谓的“金龟”里面是白色金属做成,得知上当受骗,立即报案。

  2013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封某、张某、周某驾驶假牌粤AMR478黑色海马车,窜到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郊,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朱某夫妇现金人民币19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封某、李某、张某、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封某、张某参与诈骗案二次,诈骗现金119000元,被告人李某参与诈骗作案一次,诈骗现金10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参与诈骗作案一次,诈骗现金1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周某曾因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封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封某、李某、张某、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能够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