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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存在明显过错受伤 法院认定其负主要责任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汪群惠  发布时间:2014-05-06 11:19:1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受雇于他人,帮人打扫卫生,结果在工作中存在明显过错,致使自己从一楼跌落受伤。近日,新余市中院二审审结该案,维持了原审判决,即判决雇员承担事故80%的责任,雇主承担事故20%的责任。

  雇员阮某茂与雇主阮某宝系同村人。2011年2月21日,阮某宝装修房屋雇佣同村的阮某茂帮助打扫卫生,报酬为100元整。工作中,阮某茂为了便利不顾他人劝告,执意从一楼的楼房窗口处倾倒垃圾,结果不慎被箩筐带倒从窗口跌落致多处受伤,阮某茂认为其是帮助阮某宝打扫卫生才导致人身受到伤害,阮某宝有义务向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2281元。另查明,阮某茂受伤后花费医疗费共计62694.81元。该笔费用均由阮某宝垫付,其中26000元已由医疗机构报销。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阮某茂不顾他人劝告,执意从一楼的楼房窗口处倾倒垃圾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法院依法认定阮某茂应承担80%的责任,阮某宝承担20%的责任,共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37496元。鉴于阮某宝已先行垫付了62694.81元医疗费,而其中的26000元已经由医疗机构报销,因此阮某宝已经实际支付了36694.81元,法院遂作出驳回阮某茂提出的赔偿132281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