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未果心生不满 伙同伤人再次身陷囹圄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4-29 1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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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曾因犯罪被处罚金,又因犯罪被判徒刑,刑满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因未能在工地承包到工程,就伙同他人将工地项目经理打伤。近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因未能在被害人张某某担任项目经理的工地上承包到工程而对被害人张某某心怀不满,2013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黄狗”(在逃)来到工地上被害人张某某的房间,二人先对被害人张某某一顿拳打脚踢,后又持空啤酒瓶和一白色茶缸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张某某身体多处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