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法院用心巧结骨头案
作者:渝水区法院黎绍文、满健 发布时间:2014-04-22 10: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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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执行法官充分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扑下身子,多做工作,善做工作,执结了一件棘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0年11月14日8时许,李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花鼓山煤矿至下村卫生院路段超速行驶,与骑自行车的60多岁的黄某发生碰撞,致黄某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受伤后,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98天,花费医疗费27754元,李某仅支付部分医疗费。黄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黄某向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86883元。因李某为未成年,渝水区法院判决李某的父母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黄某各项损失78299.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73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某未履行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住所地在农村,早出晚归,靠做泥工维持一家人生计,生活并不富裕,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执行本案,承办法官多次利用晚上休息时间赶往被执行人李某某家里,不厌其烦地做其思想教育工作,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法官的辛勤所感动,并被说服,于2014年3月底借了45000元给付了申请人黄某,至此,这件执行多年的骨头案终于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