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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钱眼红” 抢生意 强迫交易终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4-22 09:11:0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见他人做生意赚钱想取而代之,几次三番暴力威胁他人将生意让给自己做。近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强迫交易案,被告人余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初,被告人余某听说从事新钢公司焦化厂运焦油渣销售比较赚钱,于是找到正在从事此项生意的被害人黎某某,要求被害人黎某某将此项生意让给被告人余某做,被害人黎某某不同意。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余某通过“排骨”叫了两名男青年(上述三人均在逃)打一辆“的士”,到被害人黎某某运送货物的必经路段天工大道加油站附近,强行将被害人黎某某的货车拦下,威胁被害人黎某某不能再做该项生意了,将该项生意让给被告人余某做。 2013年5月11日中午,被告人余某再次通过“排骨”叫了两名男青年打一辆“的士”在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的神山林木检查站附近,强行将被害人黎某某的货车拦下,并对其实施殴打,同时砸毁货车的两个前大灯。2013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余某继续通过“排骨”叫了两名男青年打一辆“的士”在江西二化铁路桥附近,强行拦下被害人黎某某的货车,将被害人黎某某从车上拉下来对其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黎某某伤势为轻伤乙级。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余某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其强迫交易的事实。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余某已赔偿了被害人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余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