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提升之优化路径:司法公开的考量与检读
——基于100个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实证分析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蒋欢 发布时间:2014-04-18 08: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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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要达成这一司法目标,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必不可少,尤其是作为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之一的裁判文书上网对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大有助益。作为司法生命的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获得公众信赖的原动力所在,而且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为公众接受。但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司法不透明,而裁判文书上网正是破除司法不透明的一剂良方。因为“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则被认为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还率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上网“晒太阳”,一方面是司法过程与结果公开的表现,保障公众知晓案件裁判的过程和结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公众监督司法,增强公众对司法的内心认可,提升司法权威。
一、我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现状——基于100个法院的实证分析
笔者选取了100个法院,其中省级法院31个,公开示范中级法院69个,通过网络检索其法院网的建设情况探寻裁判文书上网的现状。
(一)100个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共性之处
1.绝大多数的法院都开通了专门的法院网
笔者于2013年5月29日从百度网站上检索这100个法院的结果显示:除西藏法院网、宁夏法院网等5个中、高级法院网正在维护中外,还有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法院、新疆农十师中院、湖北荆门中院、湖北襄阳中院、西藏日喀则中院等8个法院尚未开通法院网。
由此可见:各地硬件设施建设情况迥异。裁判文书上网是以网络为载体,将裁判文书公诸于众,缺失网络,裁判文书上网只能成为水中月、镜中花。笔者统计的法院网仅限于中、高级法院的法院网,但仍有8个中级法院尚未开通法院网,其比例占69个中级法院样本的11.6%。而“与基层法院相比,中级法院通常处于一定地域的中心城市、通讯交通便利、容易向内外获得并交换各种信息”,试想中级法院尚且如此,更何况广大的基层法院?
2.绝大多数法院都在法院网中开辟裁判文书专栏
在可以浏览法院网的87个法院中,有77个法院在法院网的网页上设立了“裁判文书”或者类似栏目,而上海法院网、山西法院网、池州法院网等6个中、高级法院网未在网页上设立裁判文书专栏。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河南地区的法院网,河南省辖区的4个法院将裁判文书统一发布至“河南裁判文书网”。虽然很多法院都开设了裁判文书专栏,但有的裁判文书栏处于醒目处,有的却不是,如邢台法院网。而之所以会这样,都是因为法对裁判文书上网的统一规划不到位。
3.绝大多数开辟了裁判文书专栏的法院都上传过裁判文书
在81个已设立裁判文书专网、专栏的法院中,76个法院已将裁判文书上传,但还有松原中院等5个法院虽然开通了裁判文书专栏,却未上传一篇裁判文书,致使裁判文书专栏的设置处于非功能状态。
作为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之一的裁判文书上网,虽然已经开通网络、也设立了裁判文书专栏,在“万事俱备,只欠发布”的情形下,却仍然有一小部分法院未发布裁判文书,其背后的缘由值得探究。
(二)100个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个性之处
1.公布裁判文书的方式不一
对于公布的裁判文书种类,各个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网采用分类的方式,将公布的裁判文书分为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涉外等几大类,各大类下的裁判文书根据公布时间排列,裁判文书的公布名称为“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如邢台法院网、盘锦法院网。有的虽将公布的裁判文书分为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大类,但公布名称显示为“(2013)六沿民初字第00026号 原告:陈勇一;被告:南京马标服饰”,如南京审判网;有的则未依照案件性质对裁判文书进行分类,而是按照发布时间公布,公布案号或者案件名称,如青岛法院网、酒泉法院网。有的则依据审级和案件性质对发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分类,以案件名称公布,如大连法院网。
2.裁判文书上网更新速度不一
为方便统计和分析,笔者以三个月和一年为界,对裁判文书更新进行界定,即三个月内有更新的为全部更新;一年内有更新的为部分更新,一年以上均未更新的为停止更新。经过统计和分析笔者选取的81个法院网站,在设有裁判文书栏的81个法院网中,全部更新裁判文书的法院网有25个,占所有设立裁判文书栏法院网的30.86%,如怀化法院网、银川法院网、柳州法院网;部分更新裁判文书的法院有22个,占所有设立裁判文书栏法院网的27.16%,如大连法院网,其刑事裁判文书的更新已停止,但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更新速度较快;已停止更新裁判文书的法院网有29个,占所有设立裁判文书栏法院网的35.81%,如赣州法院网、太原法院网;未公布裁判文书的法院网有5个,占所有设立裁判文书栏法院网的6.17%。在更新速度慢的法院网中,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较少,如池州法院网“行政文书”、太原法院网的“刑事文书”都只公布了1篇裁判文书。更有甚者,有的法院网虽然按照案件性质进行了分类,但有的类别的裁判文书却未发布一篇,如太原法院网的“行政文书”、“执行文书”。
从样本的更新速度来看:持续更新力度不强,且更新存在偏好性选择。大多数法院网的更新乃是民事裁判文书的更新,刑事、行政、执行等类别的裁判文书更新甚慢。此外,少数法院网在第一次上传裁判文书之后从未更新,致使法院网站裁判文书上网栏目设计处于非功能状态。
3. 查询裁判文书的方式不一
由于裁判文书公布量大,因此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检索查询机制,以方便公众查阅。通过查询,发现不同法院网查询裁判文书的方式具有较大差异。有的法院网未设置检索栏,仅将公布的裁判文书按案件类型分列后,依据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如。有的法院网设置检索栏,通过检索结案时间、案件性质、法院、案件名称和案号等信息查询裁判文书,如江苏法院网、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有的法院通过设立检索中心,通过检索案件类型可检索全省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如浙江法院法律文书检索中心。有的法院对裁判文书的查询分为个案查询和普通查询,以此满足不同主体的查阅需求,如合肥法院网。
4.对公布的裁判文书技术处理程度不一
通过检索网络裁判文书,发现对当事人信息的处理是不同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一是部分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信息做了技术处理,部分没有;二是民事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信息的处理强于刑事裁判文书。在笔者所选取的81个法院网中,公布民事裁判文书的有75个,其中裁判文书中当事人信息未做技术处理的有19个,占25.33%,如合肥法院网;当事人信息做了技术处理的有56个,占74.67%,在这56个法院网中,其中13个为高级法院网,占公布裁判文书高级法院网的56.52%,43个为中级法院网,占公布裁判文书中级法院网的82.69%。在81个法院网中,公布刑事裁判文书的有70个,其中对裁判文书中当事人信息未做技术处理的有31个,占44.29%;裁判文书中当事人信息做了技术处理的有39个,占55.71%。在这39个法院网中,高级法院网站有9个,占公布裁判文书高级法院网的45%;中级法院网有30个,占公布裁判文书的中级法院网60%。
表1 民、刑类裁判文书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统计表
类别
(单位:件) 总数 未处理 已处理 其中
高级法院网 中级法院网
民事 75 19 56 13 43
刑事 70 31 39 9 30
通过比较发现:不同类别裁判文书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一,其中民事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信息的保护强于刑事裁判文书。不同级别的法院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一,其中中级法院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信息的保护强于高级法院网。各法院网技术处理的范围不一,有的法院网对全部个人信息做技术处理,有的只对部分个人信息做技术处理,即使是同一法院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不一样。
5.沟通平台的建构力度不一
通过检索各个法院网发现,大多数法院网只能查阅裁判文书,但是不能对裁判文书进行网评,只有少数的法院网在查阅裁判文书的同时可以对裁判文书进行网评,且很多的网评都是对法院工作的否定性评价。
二、我国法院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状况的成因剖析
通过分析,这100个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现状令人堪忧,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样的,但主要原因为以下几个。
(一)规划不到位
统一、细致、有效规划的缺失,致使各地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进程不一、做法各异,甚至导致裁判文书上网成为一种偏好性选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各级、各地法院必须全力推进以裁判文书上网为举措的司法公开,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和界限,但《规定》中有关裁判文书上网的内容只是一种模糊和笼统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实际、有效指导裁判文书上网。直至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才出台《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个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办法》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公布原则、范围、审核程序、技术处理、当事人权益保障等均作了明确、具体规定,《办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推进裁判文书上网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用以公布全国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虽然现今该网站仅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但《办法》对全国法院整体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具体步骤、时间节点等未予以考量,加之各地法院存在的“资源分散、发展不均衡、重复开发等状况”,以致不能很好地协调统一推进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二)配套设施不完善
要想达到良法之治的效果,制定良好的法律必须得到遵守。即前提是必须有良法(良好的制度)为依托。同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亦是如此。没有良好的配套制度,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便不能得到良好的落实,配套设施不完善成为阻碍裁判文书上网的一大瓶颈。首先,在硬件方面,网站建设不能满足裁判文书上网的需要,网络作为裁判文书“晒”网的载体,没有网络,裁判文书上网只能沦为一纸空文。目前,我国还有很多法院尚未开通专门的法院网,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裁判文书上网的进程。其次,在软件方面,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在设立裁判文书栏的法院网中,有5个法院网未上传一篇裁判文书,其缘由很可能在于此。第三,从法院自身来看,尚未建构公众与法院“对话”和“协商”的平台。平台的缺失使得法院的危机公关能力尚不能从容应对裁判文书上网之后来自各方的质疑。裁判文书的撰写者法官“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门人士,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伦理都与普通人不同”,因此,除却裁判文书自身“硬伤”引发的质疑外,“共同语境的缺失可能阻碍公众对裁判书中信息的认知”,这也会在不同程度上消减法院权威。而受质疑后权威的重建或补强正是“对话”和“协商”平台搭建的意义所在。最后,对作为公布裁判文书的网站,尚未建立能够保障网站安全的防范机制。防范机制的缺失将导致网络暴露在不安全因素中,从而无法阻止来自网络外部的侵扰,也就无法有效管理和控制网站。
(三)绩效激励和监督惩戒机制缺位
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一项制度,其“制度功能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制度的执行与实施状况,缺乏明确监督与追责规定的制度只会成为‘立法政绩工程’的点缀”。实践表明,正是因为缺失绩效激励和监督惩戒机制,裁判文书上网才会出现更新慢或者不更新的局面,致使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功能异化。即使在裁判文书上网做的比较好的河南省,其对裁判文书上网落实不到位的处罚也仅仅是对“法院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其内容虽然包括了裁判文书上网的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但是《规定》中法律后果的内容过于笼统,且只规定了否定性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对假定条件下作出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规定》无必要的责任约束,无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对假定条件下作出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规定》并无必要的激励措施,无法正面引导、激励法院和法官推进、落实裁判文书上网。
(四)实践主体认知不足
此处的实践主体仅限于法院内部的实践主体,即法院领导和一线办案法官。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效果的好、坏和法院领导的认知、重视与否有很大关联,有的法院认识到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法院院长和领导班子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则该地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落实情况较好。如河南法院作为一个地处中西部地区的内陆法院群,经济并不发达,但其辖区内三级法院领导都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比较重视,因此其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的力度近年来一直走在全国法院的前列,并花巨资专门建设了裁判文书发布网站。而有些法院因为法院院长和领导班子不重视,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较少,推进力度不够,甚至有个别法院连裁判文书上网发布栏目或专门的法院网站都没有,自然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的效果不太理想。
另一方面,对于裁判文书的撰写者——法官而言,法官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愿让自己的裁判文书上网或害怕上网引发问题而担责。裁判文书一旦公诸网络,社会公众便能更加便捷的获取裁判文书的信息。裁判文书是由法官撰写,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这就决定了裁判文书必然会存在某些质量问题或者其他瑕疵,而这些“都可能会给人民法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因此,笔者以为目前裁判文书上网难以全面铺开和顺利推进与办案法官有莫大关系。首先法官可能对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性认知不足,准备不足。其次,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严重挑战着办案法官的智识和责任心,因为文书一旦上网,文书的瑕疵和错误就会一目了然,一旦被公众和媒体发现,对法官造成巨大的压力。再次,我国目前还处于法治的初创阶段,法官的素质和能力都有待加强和提升,法官的素质与能力或许还未达到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吻合的水平,部分法官不能正确看待裁判文书上网,对裁判文书上网存有抵触情绪。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引发责任承担是法官内心抵制裁判文书上网的根本原因。
三、完善我国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路径探寻
通过探寻裁判文书上网推进困境的症结所在,为破除困境,应对症下药,
(一)制定详实、协调、统一的推进规范
综观全国各地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各地法院重视有别,进度不一,裁判文书上网呈百态之象。有鉴于此,应当对裁判文书上网进行统一规划,制定实施步骤,并确立相关的技术规范,以便利各地法院操作。根据本文前述的分析,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办法》,也设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且该网站已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但是却未对全国各级法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出台详实、协调、统一的推进规范。因此建议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调研,总结各地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情况,并以裁判文书上网先进的法院为蓝本制定一个全国详实、协调、统一的裁判文书上网推进进程规划,以详细规定各级法院落实裁判文书上网的步骤、时间等,从而便于各级法院具体操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应在公布其生效裁判文书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弥补不足,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其生效裁判文书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指导下级法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以此加快全国统一的司法公开平台的建构。
(二)建立切合实际的激励和监督惩戒机制
1.从激励机制来看,“法官的激励机制在中国和一般公务员同样大致有三种,即行政升迁、经济奖励和精神鼓舞。”《法官法》对奖励的规定内容如下,“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从实践看,法院系统的激励方式大多也是以精神鼓舞的方式表现,裁判文书上网激励机制应当“包括尊敬、声誉、众望、信任、公益、晋升、表彰等形式”。一方面,对裁判文书上网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法官,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案件指导制度的建构,对成为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的裁判文书撰写者亦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2.从监督机制来看,监督机制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其中内部监督是指法院内设的专门机构对裁判文书上网的监督,这种监督可以表现为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外部监督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下级法院以月或季为单位,将本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上报给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3.从惩戒机制来看,惩戒机制是指对法官违反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时,区分不同性质、情节,予以一定的惩处,以示警戒。可以通过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惩戒的职能机构——法官惩治委员会,专门实施对法官的惩戒工作,以改革目前法院内部参照党政机关模式设置的纪检、监察机构。对违反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的法官,可以依照《法官法》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的处分,而非不痛不痒的通报批评。
(三)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
配套制度建设直接关乎裁判文书上网的效果,因此要保证裁判文书上网,就必须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
1.加大投入,搭建网络平台。法院领导应重视法院网的建设,“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作为裁判文书上网的载体,只有开通网络,方可保障裁判文书上网所需的硬件设备。如可以在财政上,向法院网站建设做适当倾斜,为网站建设和开通提供充足的资金;在人员招录上,可以招录网站建设方面的专业人才,包括具备专业新闻知识的宣传人员和计算机知识的网络人才,专门负责网站的建设和运行。
2.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和招录专人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的管理工作,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专业化。裁判文书上网是个新生事物,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目前现有的裁判文书上网模式,大部分文书上网工作由研究室统筹负责或挂靠审判管理办公室或由法院宣传处兼理。这些机构本身担负着调查研究或审判管理、司法宣传各项繁重的职能,由这些部门负责裁判文书上网,不仅会疲于应付,而且难以确保文书上网的及时性,因而无法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专业化,导致裁判文书上网出现漏洞或瑕疵,如对当事人信息技术处理不当、上网裁判文书校稿的不专业等。在机构架设方面,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机构——裁判文书校对办公室专司负责文书的校对和上网编辑、裁判文书舆情应对和相关的权威新闻发布,并在法院办公经费预算中足额保障裁判文书上网必须的经费支出。在人员方面,可以安排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网站编辑管理与文字校稿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来专门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对于法院日常工作中的其他繁杂琐事、不属于裁判文书上网部门职权、职责的事务不宜让裁判文书上网部门大包大揽或对其强行摊派。应当将裁判文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定位于法院网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裁判文书上网的同步录入和网络负面舆情的应对,以确保裁判文书上网的同步录入、及时更新和文书上网质量的零瑕疵。
3.建构“对话”与“协商”平台,推进能动司法的个性化服务。搭建“对话”与“协商”平台,能有效回应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能够将“司法规律的理性思索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结合起来”,因此有必要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契机,搭建能动司法的工作平台,与此同时,平台的搭建也能促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改进。裁判文书上网保证了信息在共享的前提下,公众能够进行评价和比较,进而引发社会效应,这种效应既可以是一种个案效应,也可以是一种司法的整体效应。可以在网页中设立诸如“网评法院”这样的栏目,网民可以对上网的裁判文书进行评价,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这些评价进行汇总后,交由承办法官或者庭室,由承办法官或者庭室予以解答。通过“对话”与“协商”,在社会公众与裁判者之间形成一种共同语境,即司法裁判的语境,从而理解裁判文书中所承载的信息,认可和接受裁判结果,提升司法公信力。
4.设置防范机制,保障已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网络安全。对于公布裁判文书的网站,应当设置防范机制,维护网络安全,以防止黑客等不法分子对已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修改,从而造成公众对法院不必要的误解。
(四)寻求衡平公私利益之道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发现,与案件联系越紧密的主体,对裁判文书上网越不赞成,而这折射出的正是公私利益的博弈,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与个人的隐私权之间的博弈。裁判文书上网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公众对案件事实、裁判结果等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又要在公开的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私隐的保护,因此,裁判文书上网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衡平这对矛盾。2013年7月3日生效的《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应当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精神,《办法》对不公开的例外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调解书和撤诉的裁定书一般也不公开。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对矛盾的紧张状态,但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一项制度,其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以衡平公私利益之冲突。
1.保障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
在公布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以避免因裁判文书上网而给当事人带来工作、生活上的不便。“从价值位阶来看,法治奉行的不是社会优位观更不是国家(政府)优位观而是真实的个人优位观念。”在落实裁判文书上网的过程中,对符合上网条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以便当事人反馈相关信息。
2.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
对于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对文书中当事人个人信息做相应技术处理,以防止因裁判文书公开而干扰当事人的生活。那哪些个人信息应当做技术处理呢?裁判文书上网是落实公众享有司法活动知情权的具体方式之一,而保证公众对司法活动知情权的基本前提乃是案件当事人的确定性,因此,若对当事人个人信息都做技术处理,则无法判断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在公布裁判文书时,对与案件审判有内在联系的当事人信息、影响公众评判裁判是否公正的当事人信息则无需做技术处理。
3.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虽然对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信息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但也无法避免社会公众根据裁判文书记载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从而给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办法》对此只字未提,对此,笔者建议从每年收取的诉讼费中拿出一部分成立救济基金,以补偿因公布裁判文书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
(五)建立网络裁判文书纠错机制
裁判文书一旦上网,便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检阅之下,裁判文书自身的“硬伤”可能招致社会公众对法官、法院的质疑,为减少这种质疑,必须尽可能消减裁判文书的瑕疵。笔者建议可以分别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两个方面建立覆盖裁判文书上网整个环节的纠错机制,以提高网络裁判文书的质量。
一方面,借力科技信息化,推广适用裁判文书纠错系统,从源头上减少网络裁判文书的瑕疵。通过事前预防,在裁判文书上传至网络之前,借助裁判文书纠错系统,对裁判文书进行“排毒”。目前有的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常出现的裁判文书质量问题,量身定做了一套裁判文书纠错系统(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意欲以科技手段代替传统的人力校对,全面提升裁判文书的整体质量,能够生产高质量的司法产品,减少返工和售后服务(比如信访、再审、发回重审、判后答疑等等),从而提升司法效率。纠错系统的“质检”能够有效剔除裁判文书前后信息不一致、涉案个人资料不准确、适用法律不规范等问题。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必须是通过纠错系统“质检”的裁判文书,以此从源头上把好上网裁判文书的质量关。
另一方面,建立舆情动态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以应对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引发的负面舆情。通过事后补救,对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的,由负责文书上网的裁判文书校对办公室人员通知承办法官或者业务庭作出补正裁定,并将该裁定一并公布。对发现公布的裁判造成了不良影响,可启动应急处置机制,通过应及时作出反应,通过辨法析理,尽可能消除和化解这种不良影响。
此外,裁判文书上网机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纠错功能,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建构将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在倒逼机制的压力下,在公众的检验和评判下,裁判文书的质量会更高,说理会更透。
最后,笔者想用《尤利西斯》里的一句话结束本次的探寻之旅:“虽然我们的力量已经不如当初,远非昔日移天动地的雄姿,但我们仍然是我们,英雄的心尽管被时间消磨、被命运削弱,我们的意志和坚强依然如故,坚持着去奋斗、探索、追求,绝不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