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发现妻有外遇泄愤 打人又砸车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4-04-18 08:23:2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简某、丁某以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黄某以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管制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简某的妻子敖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简某得知后很气愤。2012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简某纠集被告人黄某、丁某携带三根木棍来到加州公馆小区,踢开敖某和被害人李某住处的房门,然后用木棍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势属轻伤乙级。在打伤被害人李某后,被告人简某扔不解气,遂与被告人黄某用木棍对被害人李某停在加州公馆小区的一辆小车进行毁损。经鉴定,被毁损的小车损失人民币5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简某、黄某、丁某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正确处理好与他人所发生的纠纷,情绪激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乙级的伤害后果,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简某、丁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人被害人李某的谅解,本案的发生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也存在过错,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