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法院多措并举执结一起涉民生案件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黄艳君 洪家强 发布时间:2014-04-17 1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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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 近日,在市法院大力督办以及渝水区法院大力执行下,通过多方努力,曾某申请执行陈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圆满执结。申请人的妻子感激之余,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渝水区法院。
2012年2月9日23时50分许,被执行人陈某醉酒驾驶小轿车在抱石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新余市中医院人行横道时将申请执行人曾某撞成重伤(经鉴定为重伤乙级)。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曾某被送往新余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今仍在治疗中。经法院查明,涉事的小轿车登记车主为廖某,廖某将该车放在吴某处,陈某自吴某处借用该车。因该车在事发时已年满15年,达到报废年限,且自2012年1月起未年检,亦未买保险,同时存在不能点火的故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吴某、廖某三人对本次事故均存在过错,判决三人连带赔偿曾某医疗费240842.3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12年10月27日依法扣押了廖某一辆雪佛兰小车,同时还扣押了日本双狮手表一块及银行卡四张,经法院组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扣押财产作价10800元由被执行人于同日给付了申请人。由于曾某急需钱救治,2013年1月29日,新余市信访局对其救助40000元。
渝水区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无偿转让其名下股权给沈某。2013年2月21日,渝水区法院依法对陈某实施司法拘留。随后,陈某支付曾某30000元。后执行人员又组织曾某的妻子和陈某和解,当日陈某向申请人妻子支付现金5000元,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未达成和解协议。2013年6月24日,渝水区法院再次对陈某司法拘留十五天。执行人员继续组织双方调解多次,由于在付款方式上未达一致意见未果。
由于被执行人廖某、吴某一直下落不明,渝水区法院公安机关送达了协助调查函,协助查找二人下落。
2013年12月,曾某以陈某债权人的身份起诉股权受让人沈某,经新余中院终审判决,判令沈某向曾某支付拖欠陈某的股权转让款212476元。
渝水区法院依据曾某代位权胜诉判决,追加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查封、冻结了其财产。沈某迫于压力主动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在法院主持下,申请人曾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沈某三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除去已经支付的费用,由陈某再支付曾某60万元,将本次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签订协议时,陈某、沈某一次性支付曾某22万元,余款分期支付。
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另案判决的后续医疗费给付也将依照和解协议进行履行。通过多方努力,本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全部纠纷得到了解决,达到了定纷止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