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谈判”不成功 持刀砍人须赔偿
作者:分宜县法院 蒋文娟 发布时间:2014-04-17 08: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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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因为居中牵线一桩旧车买卖起了纠纷,刘某没想到自己竟会被旧车的主人持刀砍伤。4月16日,分宜县法院判决砍人的张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600余元。
去年夏天,在刘某的牵线下,张某卖了一辆旧车给张某的一个朋友,后刘某未经张某许可擅作主张同意其朋友退回旧车并停放于自己家中。张某对此事心存不满,便约刘某到分宜镇桂村村委会进行商谈。因双方意见不合,张某带去的人用刀将刘某的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伤势为轻微伤甲级。因赔偿问题调解未果,分宜县公安局对张某等人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刘某将张某等人起诉至分宜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人共同导致了刘某的人身损害,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刘某未经张某许可擅作主张同意车辆买受人退回张某已经卖出的车辆,且将车辆停在自己家中,造成此次冲突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处张某等人承担刘某损失的80%,刘某自担20%。
法官提醒:相约商谈本是一种很好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协商过程中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乃至持刀砍人就已经触犯了法律,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理性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