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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小孩起争执 打伤妻弟领刑责
作者:渝水区法院 常航  发布时间:2014-04-16 17:30:0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因小孩的探视权问题未与前妻达成一致,被告人肖某与前妻的弟弟即被害人施某某产生不和。2013年9月6日19时许,被害人施某某本市渝水区加州国际公馆门口遇到被告人肖某等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斗,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施某扭打在一起,致被害人左膝盖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为轻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未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家庭纠纷,而是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其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施伟宏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管制一年。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