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刑事判决书中
“继续追缴赃款退还受害人”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分宜县法院 蒋文娟 发布时间:2014-04-09 09: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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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除了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之外,还判决“继续追缴赃款退还受害人”。那么,受害人可否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对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立案受理此类执行案件,因为它不属于执行案件的受理范围。《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而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只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追缴赃款并不在其列。审判机关在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继续追缴赃款退还受害人”只是对受害人权利的确认,受害人不能据此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受害人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立案受理此类执行案件,因为追缴退赃属于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让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加重了受害人的诉讼负担,也浪费了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受理被害人的执行申请。理由如下:
首先,追缴赃款退还受害人于法有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既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追赃退赔,那么如何落实只是技术性问题,如果认为法律对具体如何追赃退赔没有详细规定,法院就不予执行立案,那么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保障,判决主文中的追赃退赔规定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其次,追缴赃款退还受害人是人民法院的职责,被害人的申请是对法院履行这一职责的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来追缴赃款是无需被害人申请法院自身应依法履行的职责,现在的情况反而是被害人申请法院还不予以受理,此种反映出法院的责任意识不够强。
最后,让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司法经济性。一方面加重了受害人的诉讼负担,另一方面本来已经在刑事案件中查明的犯罪事实又要经过民事审判程序再次确认,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实际上,很多时候法院不愿立案受理此类执行案件是因为缺乏执行线索,此时让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只是延缓了法院执行启动的时间,更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