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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位权是否成立?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朱伟  发布时间:2014-04-09 08:25:5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2年2月9日23时50分许,陈小松因醉酒驾驶赣K07901号小汽车将曾和林撞成重伤,后被新余市交警支队城南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曾和林就先期医疗费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起诉后,渝水区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判决陈小松赔偿原告曾和林240842.39元并承担诉讼费4914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247476.39元,案外人吴和生、廖小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执行中,仅陈小松向原告曾和林支付了35000元赔偿款。2012年2月13日,陈小松与被告沈洗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新余市创兴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70%的股权作价350000元转让给被告沈洗红,但沈洗红未支付该转让款。新余市创兴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原股东为陈小松、万小君,各占70%、30%股权,法定代表人为陈小松。2012年2月13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沈洗红(70%)、万小君(30%),法定代表人为万小君。由于陈小松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原告曾和林诉请法院判令沈洗红向曾和林支付其拖欠陈小松的到期股权转让款247476.39元(文中人物化名)。

  [分歧]

  围绕曾和林代位权是否成立这一焦点,曾和林提交了以下证据:陈小松等与曾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新余市创兴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法院对陈小松制作的执行笔录。沈洗红提交了法院制作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

  一种观点认为,陈小松在新余市创兴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没有实际出资,仅是挂名股东,其对沈洗红无到期债权,沈洗红无须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曾和林的代位权不能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曾和林原审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均显示陈小松为新余市创兴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股东,沈洗红提交的询问笔录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对沈洗红提出的陈小松在新余市创兴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没有实际出资,仅是挂名股东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沈洗红应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陈小松支付股权转让款,因陈小松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曾和林造成损害,现曾和林要求沈洗红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曾和林的代位权依法成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陈小松与沈洗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得到履行的问题涉及对陈小松的股东资格认定。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主要有两种学理依据,即民法意思主义和商法外观主义。民法意思主义认为,通过民事主体的外部表示探求其内心真实意思是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手段,在这一原则要求下,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意思表示中最重要的外部表示行为,出资行为的有无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这一原则要求裁判者首先关注股东是否实际出资等实质要件,并以此作为股东资格确认的最终依据。而在商事活动中,为维护交易安全和效率,商主体基于某些外观事实而对其产生信赖,并以此作出相应的行为,当行为主体主张其真实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时,仍需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对此,学理上称之为“商法外观主义”。应该说,在商事审判中贯彻外观主义是有充分的理由的。一般来说,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客观上难以完成对股东出资的情况的调查义务,只能通过公司的外观特征来了解和判断公司的资信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商业判断,由第三人承担所公示的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交易成本与风险不利于促进交易的便捷。笔者认为,股东资格认定的案件中涉及到的证据包括实际出资、行使表决权这些实质证据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予以记载及工商部门予以登记这些形式证据。在证据审查中,发现股东资格的证据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时,应根据诉争的法律关系是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确定证据采信规则。具体而言,公司外部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当优先考虑形式要件;而当公司内部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则以实质要件为主。这样能较公平地保护各方的利益,维护投资安全。

  二、本案中,曾和林提供了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来证明陈小松是创兴公司的股东,沈洗红抗辩的证据是其他股东和创兴公司工作人员关于陈小松身份的证人证言。工商登记显示,在2012年2月9日曾和林被陈小松驾车撞伤的第四日,即2012年2月13日,陈小松即与沈洗红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新余市创兴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70%的股权作价350000元转让给沈洗红。应该说,陈小松在肇事后即与沈洗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股权转让给沈洗红,其动机的正当性是值得怀疑的。作为股东的陈小松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曾和林的代位权因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裁判者在投资安全与交易安全之间选择后者,这一结果,是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禁止恶意规避法律等因素间综合考量后形成的。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