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还是法官讲得有道理”
作者:渝水区法院 贺婧 发布时间:2014-04-03 16: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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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4月3日上午8点50分,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距离原告黄某不服被告渝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开庭还有10分钟,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就绪,原告果断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我觉得还是法官讲得有道理”。
原来,黄某为新余市渝水区某镇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该加油站为镇集体企业。2000年8月,黄某被任命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本案中的第三人某镇政府发文免去黄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任命张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渝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该企业的申请及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黄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变更登记。承办法官在认真阅卷和约谈当事人的基础上,掌握到黄某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三个“症结”,认为镇政府未告知就免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而渝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没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就进行变更登记,并认为自己本身也对该加油站进行了建设,有投入,镇政府不该将自己这样“扫地出门”,并掌握到黄某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对此,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并有针对性地将法条一一向当事人解释,让当事人理解并能预见诉讼的风险。对黄某提到的“对加油站的投入”问题,积极引导黄某和镇政府协商。最终,在法官的努力和双方的积极协商下,原告表示理解并撤诉,一起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