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为独揽业务多赚钱 伪造公司印章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3-28 16:19:1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被告人顾某以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顾某得知被害人宋某需要购买机械设备,就想个人做成这笔业务。被告人顾某想以其弟的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宋某签订购销合同就能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机械设备,于是被告人顾某自己打印好合同,后又到印章厂伪造了一枚其弟公司的合同专用章。2012年10月下午,被告人顾某携带合同与伪造的合同专用章在下村工业基地与被害人宋某签订了一份价值三十六万余元的人民币购销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为签订合同,伪造了某公司合同专用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被告人顾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顾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得到了被害人宋某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