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讨女友欢心 佯装顾客抢手机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3-28 16: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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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融某以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喻某以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融某为了给其女朋友一部手机,被告人融某、喻某及 “驼背”(在逃)乘坐“的士”车来到新余市城南人民北路某手机店,“驼背”下车进入手机店,以买手机为名,趁店内服务员不注意时抢夺一部白色G4手机,一部白色N4手机。然后迅速进入被告人融某、喻某乘坐的的士车内,朝南湖公园方向逃跑。两部手机均由被告人融某拿走使用。经鉴定,被抢走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融某、喻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作案一次,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喻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