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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一时起贪欲 顺手牵羊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3-28 16:10:3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易某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上午20时许,被告人易某到新余市城北广场的苹果手机专卖店,在取回其放在该店维修的iPaD平板电脑时,趁四下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廖某放在店内柜台上的一部Iphone4白色手机夹带在iPaD平板电脑中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7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一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427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某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