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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签字后另一方在协议书中加字是否有效
作者:分宜县法院 周单  发布时间:2014-03-27 15:38:13 打印 字号: | |
  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李某承租原告林某2间店面,被告李某每年缴纳租金19900元,并约定商铺管理费。被告李某在协议上签字后,原告林某将协议书拿回签字盖章时,发现合同中约定管理费的条款存在错误,则在协议书中“2000元”前加上“每间各”三字,之后林某将其中一份协议书给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对原告林某在协议书中加“每间各”三字提出了异议,但其仍按协议缴纳了三年的租金,因被告李某为未缴纳管理费,引发本案诉争。

  有的人认为,原告林某在被告李某签字后在协议书上加了“每间各”三字,没有得到被告李某的认可,因此,被告李某不应缴纳每间每年各2000元的管理费。

  法官依法认为,原告林某在发现协议书存在失误后加字是合理的行为,之后被告李某接受了协议书,表明其认可了原告的加字行为,且原告林某经营的商铺租给其他商户的管理费均是每间每年各2000元,因此,被告李某须缴纳管理费每间每年各2000元。

  主要理由是,原告林某在签字时发现存在失误,便再协议书中加了“每间各”三字后签字并交给被告李某,李某虽然辩解其向原告林某提出过异议,但其接受了该合同,缴纳了租金,应视为其认可原告林某对合同的更改行为,且原告林某经营的商铺租给其他商户的管理费均是每间每年2000元,故原告林某对合同部分更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