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遭前公婆霸占 起诉返还房屋付租金获支持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4-03-27 15: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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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离婚后前公婆占着符晶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子拒不搬走,多次协商无果,符晶将前公婆告上法庭。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原告符晶于2002年9月在新余市渝水区东风市场廖家村购买房屋一套,2003年4月29日与两被告儿子汪树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由于小孩上学需大人接送,原告与汪树因工作没时间,便请两被告来帮助接送小孩并与原告共同生活。后原告与汪树感情不合,于2013年6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但二被告却侵占原告的住房不予返还。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自2013年7月至搬出之日止的房屋租金,租金按每月600元计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现原告与二被告儿子已离婚,二被告继续居住该房屋,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权。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返还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在原告与其子离婚后继续居住房屋,拒不搬出,侵害原告所有权,依法应支付自2013年7月起居住期间的租金,原告主张600元租金每月符合市场一般价格。法院遂判决二被告腾房并搬出,将诉争房屋返还原告,并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按每月6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至搬出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