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产生幻觉后焚毁财物 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作者:分宜县法院 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4-03-25 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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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无业人员杨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并沾染上了吸毒的恶习。2013年8月,杨某在吸毒后产生幻觉,认为有人会害自己,进而产生放火焚烧自家房屋的念头。杨某将几瓶白酒倒在家中的床上及衣物上,并用打火机将财物引燃,致使家中发生火灾。后经邻居报警,赶来的消防队员将火扑灭。
经现场勘查,杨某住房周围1米至5米范围内均为居民住宅,房屋外西墙上方1.5米距离还有多根线路通过;火灾导致杨某家中大部分家具、电器烧毁,房屋的墙体、楼面也遭受不同程度损失。经专业鉴定,被毁财物价值约0.46万元。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放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综合行为实施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认定行为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危害性。若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可能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即可以从性质上认定行为存在危害性。而放火实施对象的产权归属,即被焚烧的财物是行为人私有财产还是他人的公私财物,不影响对放火行为性质的认定。
本案中,杨某虽然是在自己家中焚烧自身的财物,但由于其住宅并非独立建筑,与其他居民住宅相连,且周边还有条线路通过。在如是环境下实施焚烧自身财物的行为,其影响范围必然超出其居住的住宅,存在殃及周边住户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而本案在事实上也引发了火灾,造成住宅墙体、楼面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的后果。
虽然杨某强调,其是在吸毒后产生了“幻觉”。但作为成年人,杨某应当认识到吸毒可能出现的反应,包括神志异常等,以及因此可能造成的其他危害后果。但杨某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吸食毒品并最终出现了幻觉。一定程度而言,是杨某主观故意实施的前置行为,最终导致其后续实施了其他危害行为,二者之间存在客观的必然联系,应当认定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而且在本案中,杨某还曾借助白酒助燃焚烧财物。这一常识性举动,也从侧面反映出,即使在所谓的幻觉意识下,杨某仍然具备相当的认识能力,其行为符合正常人的逻辑思维。
因此,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