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公司机密相要挟 索要钱财未遂获刑被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3-24 14: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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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以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公司机密为要挟,罗某某向公司索要13万元。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在某汽车制动器制造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掌握了一份涉及该公司机密的清单。2013年7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将涉及该公司机密清单的复印件和一份敲诈信通过快递寄给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某,以该公司的隐私为要挟,要求刘某某在同年7月15日将13万元放至光伏路路牌附近,钱用黑色袋子装好,然后在公司门口张贴红色告示,但被告人罗某某并未在同日前往光伏路拿钱。同年7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罗某某继续用手机短信威胁刘某某,要求刘某某将钱打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该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罗某某于同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该公司对被告人罗某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他人隐私进行威胁,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被告人罗某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从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