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使网友入传销 限其自由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3-24 14: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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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将外地网友骗至新余一出租屋内,想通过限制自由、上课洗脑等方式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张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钱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正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小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被害人赵杰兵被网友即被告人张艳骗至新余。随后,被告人张艳将被害人赵杰兵带至新余市渝水区魁星名居一居民楼7楼一出租屋。被害人赵杰兵进入出租屋后,手机即被拿走,分别由被告人张艳、王正明、李小刚先后保管,被害人赵杰兵不能自由与外界联系。被告人张艳、钱光、王正明、李小刚、王锋为迫使被害人赵杰兵加入传销组织,不让被害人赵杰兵外出,对被害人赵杰兵进行谈心、聊天、做工作,上传销课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2013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赵杰兵因不堪忍受被拘禁,趁被告人张艳、钱光、王正明、李小刚、王锋熟睡的时候,从出租屋的厕所窗户跳下,导致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杰兵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艳、钱光、王正明、李小刚、王锋目无国法,为迫使被害人赵杰兵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造成被害人赵杰兵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艳、钱光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