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小事惹纠纷 木棍伤人终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4-03-21 08: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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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因停车之事引发矛盾,用木棍将人打成轻伤甲级。日前,渝水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7时许,被害人陈某将车子停放在新余市白竹路江西安防监控店门口,因停车之事与被告人彭某某产生纠纷,双方从争吵发展到扭打。被告人彭某某从其开办的袁河机电维修部店内拿出一根木棍,朝被害人陈某肩部和腿部打,将被害人陈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陈某之间的民事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的身体,造成被害人陈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