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又入室盗窃 连续作案终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3-21 08: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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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骑着偷来的助力车路经某处,见无人又入室盗窃,销赃后返回骑车被失主抓获。日前,渝水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新余市城北丰源南路欣荣苑小区外,盗窃了失主邹某某停放的助力车一辆。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骑着助力车窜至渝水区下村镇何家村委下槎村,见失主王某某家中无人,进入其家,将失主王某某放在一楼卧室抽屉里装有10元硬币的小袋子及8包香烟盗走。被告人张某某将助力车留在失主王某某家附近,搭车到水北棚仔下,以100的价格将盗窃的8包香烟卖给菊根批发部。当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返回骑助力车时,被失主王某某当场抓获,之后被赶到的民警带回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2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二次,其中入户盗窃一次,窃得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12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