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兑换“法币” 诈骗未遂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3-21 08: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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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伙同他人采用兑换没有价值的“法币”的方式来骗取钱财未遂,被抓获归案。日前,渝水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罪,被告人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在新余市商务局旁边碰到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傅某某以问路为名义向被害人李某某搭讪,要被害人李某某带其到新余市工商局。被害人李某某便带被告人傅某某来到新余市工商局,这时从新余市工商局出来一个约五十岁的男子(身份不明,下称该男子,在逃),自称是新余市工商局陈主任并与被告人傅某某搭话,被告人傅某某称家里有人出了车祸,要赔钱,但是自己只有“法币”,要该男子帮忙将“法币”换成人民币,该男子与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傅某某一起到新余市农业银行仙来支行找其表亲(身份不明,在逃)验“法币”并且查询兑换比例。“验”完钞后,被告人傅某某提出给被害人李某某和该男子4000元的好处费并低于正常兑换比例20%,让二人将其“法币”买下,该男子称自己可以买5万元,并劝被害人李某某买1万元,被害人李某某认为有利可图便答应回家拿钱。被害人李某某回家后向其儿子李某要钱,并跟李某讲了整个过程,李某就认为是诈骗,要被害人李某某先去找被告人傅某某,自己跟随在后。被害人李某某来到新余市工商局找到被告人傅某某和该男子,被告人傅某某问被害人李某某要钱,被害人李某某便指着李某,要被告人傅某某问李某拿钱,被告人傅某某和该男子看到李某便想离开,被害人李某某和李某抓住被告人傅某某,该男子逃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兑换没有价值的“法币”的方式,诈骗作案一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傅某某在诈骗作案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