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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拒捕伤人 转化抢劫获刑且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3-18 10:45:4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刘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雨伙同“丁暗”(身份待查实)窜至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富花苑小区X室,用塑料片将门锁套开,被告人刘雨进入室内将沙发上一个红色皮包盗走,被害人孙牛的母亲钱凤发现后叫喊有小偷。被害人孙牛听到后,随即追出门,在抓捕被告人刘雨的过程中,双方发生扭打,被害人孙牛被被告人刘雨打伤头部,后在路人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刘雨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孙牛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被盗皮包价值人民币64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雨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造成被害人孙牛轻微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