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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调解”协议失效 法官劝解平息矛盾
作者:渝水区法院 曾志刚  发布时间:2014-03-17 15:51:5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4年3月14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新余男子刘军向法庭提交一份由江西卫视金牌调解栏目作出的离婚协议书,要求妻子陈露履行离婚协议,此案可谓“一波三折”。

  刘军在法庭上陈述,自己与妻子陈露于2008年10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婚后不久发现陈露脾气暴烈,经常为日常小事吵架以致打架,还经常对公婆进行辱骂,甚至打电话到打工单位骚扰自己的同事,辱骂单位领导。2011年6月份,刘军辞了单位的工作,以躲避被告,而陈露就霸占了公婆的房子。陈露辩称,夫妻感情很好,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不影响夫妻感情,同时自己愿意改正。据陈露说,与刘军曾在江西卫视“金牌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由于自己生活困难,而刘军不给予帮助致使不了了之。

  经审理查明,刘军曾于2011年、2012年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露离婚, 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经法院做原、被告思想工作,被告表示悔过改正,不论双方发生什么矛盾均不牵涉原告父母及单位,最后双方调解和好2013年9月29日,原、被告约定到江西卫视“金牌调解”进行调解并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是双方同意解除夫妻关系;二是婚生小孩由陈露抚养,刘军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三是刘军给予陈露经济帮助10000元。之后,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导致协议未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而丧失约束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分别作当事人的工作,但双方均同意离婚,仅对小孩抚养问题存在争执,被告也诉说了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甚至连住的地方也没有。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承办法官找到原告说明情况并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双方应互相照顾,既然要离婚应该帮助对方渡过困难期。最后,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小孩由刘军抚养,陈露不承担抚养费,刘军同意给予陈露经济帮助款一万元,陈露表示立即从公婆的房子搬走。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