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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二进宫”不悔改 连续盗窃三“进宫”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3-12 13:13:5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渝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又因盗窃罪被抓捕归案。日前,渝水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新余市仙来大道贪吃小站店,盗走一台型号为LEC24860IX长红牌液晶电视机。经鉴定,被盗液晶电视价值人民币1710元;2013年6月11凌晨,窜至新余市长青北路金地花苑小区利德投资店,盗走一台组装电脑和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共价值人民币5068元。2013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窜至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朋克音乐馆,盗走一台组装电脑和一台联想牌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共价值人民币5000元。2013年7月19日凌晨4时许,窜至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食食如意酒店。经鉴定,被盗白酒共价值人民币10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四次,窃得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18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