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精神病患者的离婚纠纷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4-03-11 16:27:15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2014年3月3日,在分宜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妇女及弱势者的合法权益。
欧阳军与李冬梅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1998年11月6日在分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10月10日生育儿子欧阳小军。两人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逐渐淡漠。2002年,被告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时好时坏,反复无常,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后原告常年在外务工导致夫妻产生矛盾。2014年2月25日,原告向分宜法院起诉,要求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妻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对双方的生活,特别是对妻子的病情会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互相抚养的法定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现欧阳军提出离婚,鉴于李冬梅身体尚未完全康复、劳动能力有限、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欧阳军应给予李冬梅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经法官多次调解,欧阳军表示愿意承担应尽的义务,李冬梅的父亲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确认其女儿与欧阳军的婚姻已无法挽救,同意双方离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欧阳军与李冬梅自愿离婚,房子归欧阳军所有,孩子由欧阳军抚养,同时由欧阳军一次性支付17万元给李冬梅,用于其医疗和生活花费。至此,一起看似简单而又不平常的离婚官司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